武防非指〔2003〕76号 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各区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市直各有关部门: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非典型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逐步恢复。为了巩固非典防治成果,防止疫情反复,将非典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保障全市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根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6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对防治工作统一领导的机制。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分类指导、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总体要求,思想不能麻痹,领导不能削弱,工作不能松懈,切实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认真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落实各项防治工作责任制,强化各项防治措施,依靠科学技术,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调整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工作方式,统一协调整合公共卫生和医疗资源,继续保持应急处理能力,切实做到常备不懈。 二、加强医疗机构的防治工作。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整定点医院、后备医院以及发热门诊。全市保留市传染病医院和市结核病医院为定点医院,市五医院为后备医院。各郊区要抓紧建设和完善区人民医院传染病区,一旦需要,迅速投入使用。经调整后设立的发热门诊要加强建设不断完善。不设置发热门诊的医院要设立相对隔离的预检接诊点,认真做好发热病人的监测及转诊医疗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在逐步恢复正常医疗秩序的同时,确保患者就医安全、方便,严防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要慎重使用预防性用药和进行透视检查,防止盲目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不得对正常人群反复进行有损健康的X线透视。认真做好医护人员防护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和预检接诊点的各项工作到位。 三、严格疫情报告制度。“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是防治非典的重要经验,其中“早发现、早报告”尤为关键。要加强医务人员流行病学知识以及传染病防治法规和防治专业知识培训,对发热病人必须询问流行病学史,并认真做好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登记簿填写工作;发热门诊实行发热病人日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疫情,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派专人到医疗机构协助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做好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观察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疫情报告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和“有事即报”制度及报告时限规定,并逐级上报疫情。 进一步完善我市疫情信息报告电子网络。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是疫情信息员和责任报告人,必须在报告时限内以电话方式向所在乡(镇)卫生院报告,并做好可疑疫情的登记和报告记录;各乡(镇)卫生院和城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核实本院就诊的可疑非典病人和村卫生室上报的可疑疫情,在报告时限内通过专用报告网和电话两种方式向辖区疾控中心报告;辖区疾控中心在迅速处理疫情的同时,通过专用电子网络系统和电话方式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市疾控中心建立我市疫情信息报告电子网络终端,负责全市疫情的收集、分析、处理及上报工作。 加强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防疫工作。各区要组织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及宾馆、饭店、用工企业等单位,对来自流行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以下简称流行地区)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以及健康和个人情况登记。旅行社应对旅游团组的旅游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观察。 四、科学规范隔离措施。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卫生部2003年第11号公告)划分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进行严格隔离观察,当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被排除时,要立即解除对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措施。各区要制定备用隔离观察点,确保密切接触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医学隔离观察。对一般接触者进行为期2周医学观察,即每天检测体温并观察询问有无相关症状,如无异常,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其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 对来自流行地区有发热症状的流动人员,要在医疗机构内实行医学观察。对来自连续20天以上没有报告确诊病例地区的人员不再进行医学观察。随着疫情趋缓,要取消人员流动的限制,保证公务、商务和其他日常活动的正常进行。 要以科学态度关心和尊重治愈出院的非典型肺炎病人,不得限制其生活自由,若身体状况许可,应恢复正常工作、学习,保护其正当权益。 五、合理实施卫生检疫。要加强对人员流动的出入双控,防止疫情的输入和输出。一是对来自流行地区的飞机、火车、轮船、营运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凭所在地发给的全国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消毒证》放行,不再对当日已消毒的公共交通工具重复进行消毒。二是旅客在国内旅行无需出具健康证明。三是乘坐飞机、火车、轮船、营运客车的旅客在起始站填写全国统一规定格式的《健康申报卡》,该卡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单位保管并根据需要及时转交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乘坐同一班(车)次的旅客,不得要求重复填写《健康申报卡》。四是旅客在起始站和到达站要各测一次体温,体温达到或超过37.5℃(以水银体温计测试为准,下同)的旅客不得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体温38℃以上旅客应立即排查,对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做好疫情报告。五是承运单位要对在途旅客的健康状况进行观察,发现有发热等相关症状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对旅客进行体温检测和填表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六是加强对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管理,严格体温检测和《健康申报卡》填报工作。出国(境)人员需要向对方国家、地区出具健康证明的,按国家质检总局和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非典型肺炎出入境卫生检疫按我国加入有关多边条约办理。 我市无省际公路交通道口,按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要求,目前不设立交通道口卫生检疫站。保留天河机场、武昌火车站、汉口火车站、武汉客运港、汉口新华路汽车站、汉口金家墩汽车站、武昌付家坡汽车站、武昌宏基汽车站的发热病人检查室,并负责合理实施卫生检疫。 各区要宣传正确的消毒方式和方法,避免过量或频繁使用消毒液,减少对人体的危害和环境的污染。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触场所的消毒工作由专业队伍进行。 六、做好学校和农民工的防控工作。要按照《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离校学生返校工作的通知》(第九号)(国办〔2003〕21号)的要求,对来自流行地区的返校师生要继续做好医学观察。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坚持体温日检制度,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即送医院就诊,并同时向当地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报告。要经常对学生宿舍及公共活动场所消毒通风,坚持学生活动审批和校门出入管理制度,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防控工作。各区要认真做好返城农民工的非典防治工作,对已返城农民工要加强管理,但不得设置务工障碍,实行返城农民工报告和登记制度。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每日对返城农民工进行统计,通过非典疫情信息应急系统逐步上报到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用工单位新招收农民工应向所在居委会申报、登记备案;用工超过200人的,要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用工单位要负责做好农民工体温检测和报告等疾病预防工作,为农民工提供相对固定、卫生通风条件较好的住所。没有接收单位的农民工,由其居住街道居委会(社区)负责卫生检查、健康登记、疾病预防等工作。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生活工作场所的卫生防疫检查。 七、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要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抓紧制定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尽快组织实施,力争在2年内,建成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系统。要组织专班,抓紧制定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加快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建设;计委、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今年9月底以前完成区级传染病区和乡镇发热门诊的建设;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公共卫生经费投入,确保全市公共卫生系统正常运转。 八、积极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要充分发挥我市科技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防治非典的科学研究工作,重点开展“非典”流行病学和临床诊疗方面的研究。各级从事非典病毒研究的单位必须报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开展工作,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开展非典病毒研究工作。 九、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要深入持久开展“讲文明、讲卫生、改陋习、树新风”活动。推进全民健康教育工作,把城市社区、医院的健康教育和农村“亿万农民健康促进活动”落到实处。引导广大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防范的能力。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努力消除城市生产、生活区的卫生死角、暴露垃圾,整治卫生环境。 十、坚持“两手抓”,夺取双胜利。要兴起学习“三个代表”思想的新高潮,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发展,坚持行之有效的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措施和制度,纠正过度的一些做法,保障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要采取措施,千方百计把非典对经济工作造成的损失夺回来,确保今年各项目标的完成。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坚决纠正。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予以查处。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武汉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