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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二项要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除害工作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第四项要求,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除害工作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第三章第十一条要求,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职工和居民参加周末爱国卫生义务劳动日活动,以治理有害生物孳生地为重点开展除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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