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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通告(第一号)

发表单位: 武汉市疾控中心发表时间:2003-04-24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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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通告(第一号) 2003年4月23日   为防止非典型肺炎传播和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市、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统一负责本地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统一指挥调度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和医务人员队伍,实行资源整合,有效利用。各级各部门都要确保政令畅通,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疫情防治工作。   二、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严密的防范网络,认真细致地搞好疫情监测,全面掌握疫情动态。全市所有乡镇、街道都要设立疫情监测点。车站、码头、宾馆、饭店、学校、社区、建筑工地等重点公共场所,都要设立监测点。坚持实行非典型肺炎日报和零报告制度,保持疫情报告渠道畅通,决不允许缓报、瞒报、漏报。对所有疫情都要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果断处理。凡因工作不力导致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出入口部位要立即设立留验站,配备必要设备和人员,制定留验、调查、处理方案,发现病人和疑似病人均要及时隔离观察,各级确定的隔离点不得拒收。各种公共交通工具都要按要求经常消毒,并采取必要措施,发现病人及时隔离、消毒并登记备查。   四、全市各商业、服务业单位都要对经营环境进行经常性消毒,各类食品进货时必须严格检验。超市在出售食品(半成品)时,要采取严密的安全卫生措施。出售食品的员工上岗前必须做好消毒工作,并戴消毒手套和口罩。   五、各指定医院要严格按照防治技术方案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培训、药品器械准备工作,控制医院内感染,加强对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医疗管理,高度重视医护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护。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做好重点商品准备,保证市场供应。卫生、药监、物价、工商等部门要立即组织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储备,确保防治工作需要。对趁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七、各级各部门都要认真贯彻落实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决不允许讨价还价、互相推诿。对玩忽职守,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疫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