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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转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单位: 原创文章发表时间:2014-07-15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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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流管函〔2014〕412号)精神,我省被确定为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11个试点省之一,为做好试点工作,现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层级监管,建立信息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完成试点工作。
    二、做好批量信息上传工作
    一是初次批量上传。2014年6月上旬,由省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将省级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的成年流出育龄妇女信息,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一次性批量导出,上传至国家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二是日常批量上传。每月30日,由省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将新增成年流出育龄妇女信息批量导出,上传国家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三是注销电子婚育证明信息的批量上传。每月30日,由省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将注销人员批量上传国家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由国家系统进行电子婚育证明的批量注销处理。
     三、加强电子婚育证明的查询和核查使用
    今年6月份全国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管理平台正式启用,国家向市、县、乡开放查询接口,下发了湖北省各级用户名和密码(见附件3),供各级用户查询使用(开放接口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试点期间,纸质婚育证明与电子婚育证明可同时使用,功能相同;各地流出的成年育龄妇女均可上网查验电子婚育证明信息,并根据群众需求打印纸质婚育证明。电子婚育证明在未注销之前长期有效,流动育龄妇女退出育龄期自动失效。各地要充分利用全国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管理平台,摸清10省(市)流入我省的成年育龄妇女婚姻、生育、子女等情况,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四、认真做好信息的采集和协查工作
    户籍地及时采集本地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婚姻、生育、子女等发生变化的情况,并将变动信息录入本地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之中。现居地发现流动人口实际婚育信息与电子婚育证明信息不相符时,要及时告知户籍地变更。在系统里如查询不到相应结果,可通过国家系统向户籍地发送协查请求,户籍地应当及时反馈。户籍地要及时采集本地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已返回、死亡、办理户口迁移、退出育龄期等信息,并将发生日期、原因等信息及时录入本地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之中。
    五、认真做好相关乡级用户信息登记工作
    目前在国家PADIS系统中存在没有登记单位信息的乡级用户,这类乡级用户在PADIS系统的流动人口管理子系统下面没有机构对应,需要由人事系统的县级用户,依据《需添加机构的乡级用户名单》(见附件4),按照《添加机构操作说明》(见附件3)添加乡级流管用户,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登记工作,各县直接向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PADIS技术支持报告完成情况。
    六、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信息管理平台上线运行时,初始用户密码设置规则统一,安全性较低,各级操作人员在平台应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信息安全防范与保密,切实强化平台用户密码管理。未修改初始化密码的用户须在6月底前登录平台,对密码进行修改。新设置的密码长度最少为8位且必须包含字母与数字,同一密码连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在密码到期之前用户需重新设置登录密码,重新设置的密码不得与之前使用过的密码相同。此外,在对本地流动成年育龄妇女婚姻、生育和子女信息进行核查时,对涉及到群众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控制信息知晓范围,并应特别注意核查方式方法。各市、州、直管市和林区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及时掌握试点工作情况,并于11月底之前,将试点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报省卫生计生委流管处。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4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