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首页烟草危害之误区

烟草危害之误区36.吸烟是我的权利,公共场所禁烟是违反人权

发表单位: 武汉市疾控中心发表时间:2011-11-29 字体大小:
分享到:

  误区36.吸烟是我的权利,公共场所禁烟是违反人权
    解析:防止烟草烟雾的义务是以基本人权和自由为依据的。每个公民都有选择吸烟或是不吸烟的权利。但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健康权,政府优先考虑的是公民的健康权。科学已证实,吸烟有害健康,并可导致多种疾病。烟草烟雾不仅对吸烟者本人有害,也会使他人受到二手烟危害,殃及他人健康。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明确要求缔约方“应在国家法律规定的现有国家管辖范围内采取和实行,并在其他司法管辖权限内积极促进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他措施,以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
    室内禁烟能有效保护不吸烟的人避免接触烟草烟雾,使其免受二手烟危害。因此,任何吸烟者个人的权利都不应建立在损害他人权利的基础之上,都应在法律法规准许的范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