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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调整“非典”疫情报告体系

发表单位: 武汉市疾控中心发表时间:2003-05-08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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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决定调整现行“非典”疫情报告体系,实行疫情报告“零距离”,流调“关口”前移。为此,卫生部办公厅5月7日发出关于在医疗机构中统一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具体要求: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驻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指定诊治“非典”的医疗机构等相应部门,同医疗机构接诊医师、防保人员共同开展工作,负责临床诊断的“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通知》要求,对“非典”诊断病例和“非典”疑似病例由首诊医师认真填写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可由进驻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完成。三、进驻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对发现的“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依照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已入院的“非典”病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获得的信息,应立即追踪“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接触者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接触者受到感染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五、医疗机构应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供便利。